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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立法规定:环境教育纳入中小学公共基础课程

发布时间:2020-06-24 10:19:02  |  来源:大洋网  |  作者:杜娟  |  责任编辑:

6月23日,《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开始公示,这意味着广东酝酿多年的生态环境教育立法进入实质阶段。《条例》将生态环境教育作为培养公民生态环境素质、促进社会生态文明的重要手段,明确国家机关、学校、社区、企业等都应该广泛开展环境教育。其中,国家机关应将生态环境教育列为公务员录用、任职、培训、考核、晋升必要条件;中小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公共基础课程。

设立全省环境教育宣传月、行动周

近年来,国内公众对环境教育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2015年以来,广东省环境教育立法问题就引起了省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民主党派的重视,连续多年提出有关提案或议案。

本次进行公示的《条例》中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的责任,公民及组织应履行生态环境教育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每年5月15日至6月15日为全省环境教育宣传月,环境日(6月5日)所在的星期为全省全民生态环境教育行动周。

国家机关应将生态环境教育列为公务员录用、任职、培训、考核、晋升必要条件。公务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课时生态环境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生态环境教育计划和工作部署,开展社区生态环境教育活动,并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城乡社区培训计划。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社区(村居)的特点,协助职能部门对本社区的居民或村民开展生态环境教育活动。

从幼儿园到大学都应开展生态环境教育

生态环境教育从小做起是关键,《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高校、中等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生态环境教育工作,制定学校生态环境教育规划、计划,并对高校、中等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开展的生态环境教育进行考核、监督。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学校生态环境教育教材。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学校生态环境教育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学校生态环境教育师资力量建设。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结合教学落实师资和教学内容,开展相应的生态环境教育实践活动。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特点,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培养幼儿生态环境意识。中小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公共基础课程,每学年学时数不少于8学时。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和中等技术院校应当通过开设生态环境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进行生态环境教育,提高学生的生态环境素质和保护生态环境能力。

受过处罚企业负责人要接受环境教育与考核

在企业方面,《条例》要求,企业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职工培训计划,结合实际对企业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开展生态环境教育。排污单位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计划,明确生态环境教育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生态环境教育。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教育台帐,记录生态环境教育计划、培训过程、总结评估等内容。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重点排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具体责任人,每年应当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态环境教育。

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排污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具体责任人员,应当接受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态环境教育与考核。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