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等多部法律草案提请审议。
国旗法国徽法修正草案:
拟明确禁止损害国旗尊严行为
倒挂国旗、随意丢弃国旗、国旗国徽及其图案被用于商业广告……这些行为有望被法律禁止。8日,国旗法修正草案和国徽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国旗法修正草案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产品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不得倒挂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各类国旗。
国徽法修正草案则明确,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不得随意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商标、产品外观设计、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日常用品和陈设布置等。
现行国旗法、国徽法规定,国旗、国徽的监管主体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但没有明确具体部门。修正草案对此增加规定,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升挂(悬挂)、使用和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两个修正草案还对国旗国徽的尺度、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的场合、使用国旗志哀相关制度等作出完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拟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的法律定位,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有关中央文件精神,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同时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决定后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有特定情形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据了解,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草案二审稿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草案二审稿根据有关中央文件精神,保留收容教养有关措施并予以改进完善,明确决定机关和程序、执行场所等。同时明确专门学校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
此外,在预防犯罪的教育方面,草案二审稿规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根据条件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
拟加强畜禽活体交易管理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审稿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对于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对加强集贸市场和畜禽活体交易的管理作出进一步修改。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于今年4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针对草案一审稿,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集贸市场进行畜禽活体交易,包括现场宰杀,容易导致疫病的传播,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和畜禽活体交易的管理。
对此,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对于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草案二审稿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还提出,为加强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建议在草案一审稿有关人畜共患病疫情通报、监测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规定。
草案对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
拟对视听作品著作权分类保护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删去了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正常传播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并增加相关规定拟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分类保护。
今年4月初次提请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现行法律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草案一审稿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草案二审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将其修改为“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专家指出,这一修改,将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留出空间。
草案二审稿的一大亮点,是拟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区分。草案二审稿在“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基础上另增加规定,其他视听作品“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确定;不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制作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制作者使用本款规定的视听作品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行业惯例的,应当取得作者许可。”
此外,针对滥用著作权的问题,草案二审稿注重与民法典、反垄断法等法律的衔接,删去了草案一审稿中“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这一表述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为更好地平衡保护著作权与公共利益,草案二审稿拟适度扩大法定的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有关作品的范围。
契税法草案:
拟对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8日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对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草案对免征契税的情形增加了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草案明确其具体内容: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此外,草案增加税务机关对契税纳税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
拟进一步明确规定可减免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8日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进一步明确规定可减免税范围。
草案明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草案规定,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