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惠州市公务员奖励工作规程》出台,激励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激发担当作为 奖励干得好的
惠州日报讯 只要干得够好,就能获得奖励。近日,惠州市委组织部在广东省率先出台《惠州市公务员奖励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对奖励的对象、情形、权限、实施程序、奖励比例和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及时对在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惠州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文件制定,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惠州市委“提效抓队伍”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县(区)和惠州市直单位“不会奖”、“不敢奖”的问题,激励广大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积极性主动性,凝心聚力助力惠州建设国内一流城市。
《规程》对奖励的情形和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要求,提出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定期奖励;对在推进落实重大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和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公务员,要及时奖励。对给予嘉奖、记三等功的,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区)党委、政府或者惠州市直正处级机关批准。对给予记二等功的,经惠州市委组织部审核后,由惠州市委、惠州市政府批准。对给予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由惠州市委、惠州市政府报上级批准。
《规程》明确,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发放一次性奖金,分别为嘉奖1500元、记三等功3000元、记二等功6000元。同时,把获奖情况作为识别干部、年度考核、绩效奖内部二次分配的重要因素,大力选拔任用在工作中担当作为、作出突出贡献的获奖干部。突出基层导向,注重向急、难、险、重岗位人员倾斜,加大基层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奖励比重。
公式公式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且一贯表现良好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抢险、救灾等专项应急突发工作中奋不顾身,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2)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在推动重大建设或完成专项工作任务中有突破性进展的,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3)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
(4)见义勇为,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5)有其他突出功绩的。其中,工作中表现突出,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可给予嘉奖;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本地区具有一定影响的,可给予记三等功;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在本系统、本地区具有较大影响的,可给予记二等功;符合条件的已故人员,可按奖励审批程序给予追授奖励。(记者/香金群 通讯员/惠市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