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月18日了解到,为简化在港澳台学习人员办事程序,便利在港澳台学习人员在内地(大陆)工作和生活,教育部决定取消《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学习证明》。证明取消后,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港澳台院校录取材料、港澳台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港澳台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学习进修证明材料或在港澳台学习人员自愿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认定人员身份和经历,可通过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出入境信息、行程票据等确定在港澳台地区学习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