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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的遗嘱,在内地有没有法律效力?法院这样认定

发布时间:2021-03-11 09:33:21  |  来源:大洋网  |  作者:章程  |  责任编辑:

香港居民邹某生前在香港立下遗嘱,指定财产平均赠予原配妻子及其所生的两个女儿。邹某去世后,他在中国内地所生的女儿将他在中国内地开设的证券账户中513.3万元转走。结果,原配妻子及其孩子以中国内地遗产被侵占为由告上法院。记者了解到,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均认定邹某在香港所立遗嘱的效力及于中国内地财产,被告应当返还。

据悉,本案入选广东高院近日发布的第三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邹某于2015年6月在香港立下遗嘱,指定其妻子赵某为遗嘱执行人及受托人,将其名下不动产及动产平均赠予其妻子赵某、女儿邹某兰、邹某洁。

2016年8月,邹某在香港去世。该遗嘱于2017年4月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证并作出《附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书》。

2016年8月22日至9月6日期间,邹某在中国内地开设的证券账户支出人民币513.3万元,分别转入其在中国内地的女儿邹某红及其配偶、儿子的账户。

赵某、邹某兰、邹某洁以邹某红占有邹某的中国内地遗产,损害邹某的遗嘱继承人财产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邹某红等返还上述财产及利息。

裁判结果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继承人邹某系香港居民,其生前在香港立下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邹某所立遗嘱的方式、效力审查,应适用香港法律。涉案遗嘱符合香港法律规定并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证,具备法律效力。邹某在香港所立遗嘱的效力及于中国内地财产,故其在中国内地的存款应当由赵某、邹某兰、邹某洁继承。邹某红及其配偶、儿子未经遗嘱继承人同意占有邹某的中国内地遗产,侵害遗嘱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令邹某红等向赵某等返还上述存款人民币513.3万元及利息。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据香港法律确认香港法院关于遗嘱认证的效力,保护香港继承人在中国内地的财产权益。(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吁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