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个体工商户等将可自愿缴存公积金 深圳拟立法填补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法规的空白和不足
8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提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引入自愿缴存机制,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将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也纳入范围,拟通过特区立法填补现行法规规定的空白和不足,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鼓励津贴奖金纳入缴存基数范畴
2010年12月,深圳市政府制定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综合性政策文件——《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自此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非强制缴存单位职工要求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为回应社会关切和现实需求,《条例(草案)》规定,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五类主体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按规定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深圳职工和单位也存在较大争议。《条例(草案)》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是指单位向职工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平均值”,同时,鼓励单位将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动报酬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范畴,兼顾了制度的刚性和灵活性。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缴存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但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缴存基数上限”,兼顾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亏损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公积金
结合新冠疫情以来深圳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化解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支持机制:一是单位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二是每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补缴。三是两年期限届满后仍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参会人数过半数讨论通过,可以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四是单位缓缴或者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累计计算,单位破产清算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探索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
为了更好地保障“租房族”的权益,《条例(草案)》提出,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探索采取发放项目贷款等方式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
此外,《条例(草案)》还完善了住房公积金欠缴投诉、追缴处理机制。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要求追缴的,职工应当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协助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记者/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