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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停车场建设新政征询意见:既有小区内或可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

发布时间:2021-09-15 14:13:18  |  来源:大洋网  |  作者:杜娟  |  责任编辑:

为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提升城市出行品质,9月13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停车场建设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开始征询公众意见。据悉,《若干措施》是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广州停车场的建设工作,完善停车场相关规划和用地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值得关注的是,其中明确提出,鼓励存量用地和建筑物增建停车场,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出让金,但应按《民法典》等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

亮点一:鼓励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若干措施》明确,将加大停车场用地供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停车场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公共停车场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在市、区储备土地中将公共停车场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积极做好停车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工作。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鼓励结合城市更新改造,积极增加公共停车场等公服配套设施。鼓励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地下综合管廊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优先保障停车矛盾突出地区的公共停车场用地需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亮点二:公共停车场可配建一定比例商业设施

根据《若干措施》,公共停车场可适度进行综合开发,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

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地下停车场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的 20%,地上停车场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的 10%,具体可结合周边交通运作情况、地块建设条件等因素在规划条件综合确定。

公共停车场配建的附属商业设施部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立项批文时点的协议出让标准计收出让金;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拟出让时市场评估地价计收出让金,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拟出让时市场评估地价的40%计收出让金。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出让金。附属商业设施部分不得对外销售。

广州日报资料图

亮点三:鼓励存量用地和建筑物增建停车场

值得关注的是,《若干措施》提出,鼓励存量用地和建筑物增建停车场。

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利用产权明晰的自有用地的地下空间、通过拆除既有建筑新建、既有平面停车场“平改立”等方式超过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但原则上不配建附属商业设施,严禁搭车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对充分利用建筑物地下空间,超过本市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并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对外销售和固定出租)的地下停车场,应在显著位置予以标示,超配部分不计算容积率,不计收土地价款。

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主体项目服务品质,不降低绿地率的前提下,超过本市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并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对外销售和固定出租)的地上停车场(库),可按照主体项目原规划用地性质兼容公共停车场用地(S42)性质的做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或修正,超标准配建的地上停车场(库)等设施不占用主体项目原规划的容积率指标。

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出让金,但应按《民法典》等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

亮点四:规范停车场产权登记手续

《若干措施》还提出,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或整层转让和转租。单层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分割转让和分割转租。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登记,应在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停车位(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多层停车场可以分层办理不动产登记。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车库可以依法办理转让、抵押登记,但需依法办理首次登记后方能转让、抵押或销售、出租。机械式停车场(库)以及地下公共停车场,应当整体确权登记,不可分割为单个车位办理登记。公共停车场车位不得对外销售或固定出租。(文:记者/杜娟 图:记者/魏丽娜(除署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