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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提升公共数据管理水平,《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印发

发布时间:2021-10-27 10:16:06  |  来源:大洋网  |  作者:黄庆  |  责任编辑:

       日前,《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印发,将于2021年11月25日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助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作为广东首部省级层面关于公共数据管理的政府规章,《办法》有诸多制度创新,包括国内首次明确将公共服务供给方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范畴、首次在省级立法层面真正落实“一数一源”、首次明确数据交易标的等。

明确“公共数据”概念及范畴

定义上,针对长期以来公共数据范围不清晰的现状,《办法》指出: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这是国内首次明确将“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数据,纳入公共数据的范畴。

“与以往规范性文件中常用的‘政务数据’相比,‘公共数据’的概念扩大了数据采集、汇聚的范围,不仅可以助力政府提供更高质量公共服务、提升治理能力,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同时,对于有效推动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促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都将发挥重要作用。”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静说。

管理上,“一数一源”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共享基础数据的基本原则,目的是保障每一条基础数据有且只有一个法定采集机关,该机关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办法》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定的权限,逐一梳理了自然人基础数据、法人和非法人基础数据、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的采集、核准与提供主体的权力与责任。

“《办法》是我国首次在省级立法中真正落实‘一数一源’原则,为实现公共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打下了坚实基础。”刘文静说。比如,《办法》明确,户籍登记数据,由公安机关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数据,由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卫生健康数据,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进一步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利用

在应用层面,《办法》首次明确数据交易的标的是通过科学研究、产品研发、咨询服务、数据加工、数据分析等创新创业活动产生的数据产品或者数据服务。“关于数据交易标的这一完整而清晰的规定,正面回应各界的期待,有望在促进数据交易依法、安全、有序地开展方面为全国做出先行示范。”暨南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副教授、数据挖掘信息化专家龙舜说。

同时,《办法》还在省级层面首次确立数据主体授权第三方使用的机制,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敏感数据或者相应证照经数据主体授权同意后,可以提供给被授权的第三方使用”。基于此,广东省正积极探索以公共数据资产凭证化助推数字经济发展。今年10月16日,广东开出全国首张公共数据资产凭证,接下来,通过首轮公共数据资源普查汇聚的285亿条“公共数据”都有望被彻底激活。

数据主体权益的保障是《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办法》对数据使用权、数据安全、数据授权、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并细化了公共数据处理各阶段各环节的数据安全责任,确立了政府对数据交易的监管职责。

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局长杨鹏飞表示,《办法》的多项制度创新,来源于近年来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实践经验总结,目的是有效解决基础数据重复采集、数据汇聚路径不清晰、数据质量问题难以追溯等难题,进一步促进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特别是通过管理职责划分、安全责任划分、明确法律责任,从制度上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数据充分共享奠定基础,对提升数字政府建设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具有现实意义。(记者/黄庆 通讯员/粤政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