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区 > 要闻

深圳举办《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暨专委会聘任仪式

发布时间:2023-08-16 14:38:08  |  来源:羊城晚报  |  作者:文、图/于木子 戴雨菲  |  责任编辑:

8月15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深圳市慈善会举办《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暨专家委员会聘任仪式。

据了解,2020年10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正式实施。作为国内首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立法,为国家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了创新“深圳样本”。

2021年5月,深圳市慈善会设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基金(以下简称“生态基金”),实行慈善信托管理。为充分发挥生态基金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圳市慈善会起草了《办法》,已于2023年8月1日正式印发实施。

活动中,深圳市慈善会项目服务部部长严芳介绍了《办法》和《生态基金项目申请指引》。《办法》从管好、用好生态基金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申请、审核、拨付、验收、监督和信息公开”进行全过程的规范管理。

《办法》规定,生态基金下设工作指导小组、专家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三个管理机构。其中,工作指导小组作为生态基金的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对生态基金重大事项进行指导;专家委员会作为生态基金的顾问机构,主要负责对生态基金拟开展或资助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进行专业评审;管理委员会作为生态基金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生态基金的具体运营管理。

《办法》明确,生态基金主要用于深圳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具体用途包含修复方案编制、实施及修复效果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支出,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需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诉讼费、律师代理等相关费用支出,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用途的相关支出等六类。

生态基金实行慈善信托管理,由深圳市慈善会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完成相关工作。生态环境慈善信托设立后,用款申请受理、审核,公益活动开展等专业工作仍由深圳市慈善会负责。

《办法》提出,生态基金的使用遵循“修复优先、量入为出、分类使用”的原则。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起诉、审判、执行职能的国家司法机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组织可申请使用生态基金。

《办法》要求,生态基金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者应急处置相关的支出原则上不超过生态基金总收入的50%。申请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需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诉讼费、律师代理等相关费用支出的,最高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

为确保生态基金的管理更加科学化专业化,21名来自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污染防治、公益慈善、财务、法律、审计、建筑工程等领域的权威代表受聘为生态基金专家委员会首批专家。他们将充分发挥各领域的专业优势,为生态基金资助项目等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提供专业建议,为生态基金管理决策提供高水平理论支撑。